甲打開乙的水瓶,欲將毒藥粉放到瓶口時,乙突然出現,甲匆忙將藥粉丟到地上。甲的行為屬於:
(A)中止未遂
(B)障礙未遂
(C)不能未遂
(D)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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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1), B(4120), C(334), D(47), E(0) #170162

詳解 (共 7 筆)

#594251
A己意中止
B外在因素造成中止
C舉例:想讓乙喝過多的胡椒水而辣死,在瓶口裡放辣粉,實際上根本不會造成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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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445
即使我能,我亦不願  =>不能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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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672
 回3F:因為甲不是自己忽然良心發現,把毒藥丟掉(中止未遂→因己意中止)
而是因為乙突然出現,才匆忙丟掉(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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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障礙未遂犯:因意外障礙致未發生預期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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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9638
調王水,的考題,新刑法已經解釋為障礙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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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0703
是甲自己將毒藥粉丟掉,為什麼不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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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0545

甲打開乙的水瓶,欲將毒藥粉放到瓶口時,乙突然出現,甲匆忙將藥粉丟到地上。甲的行為屬於:

  • (A) 中止未遂

    • 這是指行為人「自願」放棄繼續犯罪,或是自願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也就是俗稱的「浪子回頭」)?。在法律上叫做「因己意而中止」。案子裡面的甲是因為被害人乙「突然出現」才停手的,這是被環境逼得不得不罷手,根本不是發自內心的自願放棄,所以不算是中止未遂喔!

  • (B) 障礙未遂

    • 這是指行為人已經開始動手實施犯罪(法律上稱「著手」),但因為「外界的意外障礙」導致犯罪沒有成功?‍♂️。甲都已經打開水瓶、準備倒毒藥粉了,這在客觀上已經對乙的生命安全產生了直接危險,屬於著手實施殺人罪。而乙的「突然出現」就是一個外在的障礙,逼得甲只好把藥粉丟掉,這種因為「外力介入、非自願停手」而沒犯罪成功的狀況,就是標準的障礙未遂(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

  • (C) 不能未遂

    • 這也就是俗稱的「好傻好天真未遂」或是「愚蠢的犯罪」?。是指行為人的犯罪手段或對象,在客觀上「完全不可能」發生犯罪結果,而且「也沒有危險性」(刑法第 26 條)。例如:想用詛咒小人針扎死人,或是誤把砂糖當成砒霜想毒死人。本題中甲拿的是真正的「毒藥粉」,如果真的倒進去是會出人命的,具有客觀危險性,只是被抓包而已,所以不是不能未遂。

  • (D) 既遂犯

    • 既遂是指犯罪結果已經「完全發生」了。在這個案例中,毒藥粉最後是被丟到地上,乙根本沒有喝到毒藥,也沒有發生死亡的結果,所以絕對不會是既遂犯?。

? 重點整理:刑法「未遂犯」的三大核心大補帖

在國考中,只要看到犯罪沒成功(未遂),考點一定是在考你如何分辨這三種未遂!請用以下的生活化邏輯來系統化記憶:

  • ? 著手的判斷(犯罪的起點)

    • 行為人開始做「會直接產生危險」的行為時,就是著手。甲「打開水瓶、欲放毒粉」的動作,已經對乙的生命造成直接威脅,如果乙沒出現就完蛋了,所以已經屬於「著手」。

  • ? 未遂三兄弟的「靈魂關鍵字」

    • 障礙未遂(刑法 §25):關鍵字是「我想做,但被阻止了」(非己意)。因為外在環境改變、警察來了、被害人醒了,導致不得不放棄。依法「得」減輕其刑(可以減,也可以不減)。

    • 中止未遂(刑法 §27):關鍵字是「我能做,但我不想做了」(因己意)。內心突然良心發現,或是覺得良心不安而自願停手。依法「必」減輕或免除其刑(一定要減或免,獎勵浪子回頭)。

    • 不能未遂(刑法 §26):關鍵字是「我想做,但根本是瞎忙」(無危險)。行為手段或對象太荒謬,客觀上毫無危險性(例如用玩具槍想打下飛機)。依法「不罰」(不處罰,但通常會搭配保安處分去接受治療)。

  • ⚠️ 國考易混淆陷阱

    • 很多考生會誤以為甲自己把藥粉丟到地上是「自願放棄」。請記得:要看行為人停手的「第一誘因」!甲是因為乙出現(外力)才驚慌丟棄藥粉,這叫「被迫放棄」,絕對不是「自願中止」。如果是甲打開瓶口,突然想到乙平時對自己很好,流下眼淚把藥粉倒馬桶,這才叫中止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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