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甲打開乙的水瓶,欲將毒藥粉放到瓶口時,乙突然出現,甲匆忙將藥粉丟到地上。甲的行為屬於:
(A)中止未遂
(B)障礙未遂
(C)不能未遂
(D)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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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429), C(26), D(14), E(0) #198159

詳解 (共 2 筆)

#842579

解析

普通未遂下將未遂依造成未遂之原因而區分為三種,分別是障礙未遂、不能未遂及中止未遂。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7323號判例中說明,刑法第26條但書所謂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者,即學說上所謂不能犯,在行為人方面,其惡性之表現雖與普通未遂犯無異致,但客觀上則有不能與可能發生結果之分。

A)中止未遂

中止未遂,為未遂犯之一種,乃刑法第27條第一項之規定,內容為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施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防止行為者,亦同」。

由法條規定可以分析出要中止未遂有兩種狀況:因己意中止、己意防止其結果發生。
1.
因己意中止:

在中止未遂中稱為「未了未遂」。意思就是:行為人已經著手,但還未完成他想做的或是還沒達到既遂應該需要的步驟,而主動出於自己的意思,停止繼續施行。
2.
己意防止其結果發生:在中止未遂中稱為「既了未遂」,意思就是行為人完成主觀上的意思,並且也相信完成既遂之必要步驟,但在結果發生前,出於自己的意思,積極防止該結果之發生。

B障礙未遂

行為可能發生犯罪之結果(依照社會通念,認為有客觀危險),且有危險(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抽象危險)為應加處罰之未遂犯(構成犯罪)。例如:下毒殺人,毒性不足以致人於死,造成殺人未遂。

C不能未遂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社會通念,認無客觀危險),但有危險(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抽象危險)為應加處罰之未遂犯(構成犯罪)例如:下毒殺人,欲取毒物,誤取砂糖,以至於殺人未遂。

D既遂犯: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達成犯罪結果者,為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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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簡單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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