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雇主未依規定為其勞工投保勞工保險,發生保險事故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雇主應依勞工保險之規定賠償
(B)由勞工保險局給付半數,其餘由雇主支付
(C) 雇主應依勞工保險規定加倍賠償
(D)先由勞工保險局給付,再向雇主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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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47), B(94), C(603), D(868), E(0) #198160

詳解 (共 8 筆)

#202658

依勞工保險條例72條,投保單位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保險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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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934
是機關對雇主罰兩倍的罰鍰 雇主並應依規定賠償勞工
罰鍰不是給勞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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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2662

雇主會有罰鍰,但賠償勞工的部分,依然依照規定賠償。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
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
罰鍰。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
償之。

投保單位
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
,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
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
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
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
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
投保單位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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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596
勞工保險條例      第七十二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三十四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中華民國100427華總一義字第10000079401號總統令公布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15條、第44條、72及第79

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加入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者,按僱用之日至事故發生之日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四倍至十倍罰鍰,不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有關罰鍰之規定。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勞工保險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處以第六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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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2215
勞工保險條例72條例I:投保單位.未為其勞工投保者,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1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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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8775
勞工保險條例 第72條第1項 投保單位違...
(共 3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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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905
一、 申報及生效時間
 
  1.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送本局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自投保單位將加保申報表送交本局或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零時起算。
  2. 投保單位如未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申報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二、 罰則
 
  1. 投保單位不依規定為所屬勞工辦理勞工保險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4倍罰鍰。
  2. 勞工如因雇主未規定辦理投保手續致權益受損,應由投保單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的給付標準負責賠償。又損害賠償因屬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遇有具體事實,仍應由勞工民法規定逕向投保單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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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32
C是錯的啊 沒有"加倍"賠償啊
答案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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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45774
未解鎖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雇主未依規定為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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