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心情不好,獨自在餐館飲酒,不久甲不勝酒力酩酊大醉,並在餐館中高聲歌唱,鄰座客人心中不悅,出面制止,甲因飲酒自制力減弱,突萌殺意,將乙以破裂酒瓶刺死。試問甲的行為依刑法應如何評價?
(A)甲因酒醉自制力減弱,其所為的行為,不能被認為是刑法行為,甲無罪
(B)甲可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當場基於義憤而殺人罪
(C)甲殺乙的行為可以被認為是「原因自由行為」,不影響罪責要件的成立,甲成立普通殺人罪
(D)甲因喝酒自制力減弱,依刑法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雖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普通殺人罪,但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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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很明顯是自醉行為 應該是a 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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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因飲酒自制力減弱」為第19條II「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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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自由行為: 行為人於完全責任能力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