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申請營業許可遭行政機關駁回。已逾訴願期間後,仍提出反對理由,請求主管機關重新審查,主管機關函覆該案件業已終結,主張理由不可採,此之函覆性質為何?
(A)不受理裁定
(B)第二次裁決
(C)重複處分
(D)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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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2), B(440), C(1935), D(65), E(0) #168165

詳解 (共 9 筆)

#632295

已為實體審查==>第二次裁決==>得為行政爭訟之客體


僅為程序審查==>重覆處分(置)==>得為行政爭訟之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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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785
《第二次裁決》和 《重覆處分》,常常大家會搞混,還有牽涉到哪個可否救濟。我自己創造了口訣供大家參考,口訣就是 : 第二次是來真的     。
意思就是第二次裁決來的是真的行政處分,所以可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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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6606
訴願法第77條:應爲不受理之決定~不是不受理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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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52
知識+上面找的...
 
所謂「重複處分」,乃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請求之事項,

於核駁後,對於其後重複提出之請求,

於答覆申請人時,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處分,而未重為實質決定,故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

不符合行政處分須具備「發生法律效果」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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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4485
比較
26. 某甲申請營業許可被駁回,於逾訴願期間後,仍致函主管機關請求重新審查。 主管機關函復以該案件已經終結,其主張理由不可採,該表示為(A)多重處分 (B)重覆處置 (C)第二次裁決 (D)多階段處分﹝94 地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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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325

第二次裁決<=再度作 "實體"上 裁決(審查)  反之 重複處分 則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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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6230
請問是不適沒有"不受理之裁定"這種東西呀><"  3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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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9484

訴願法77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 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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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4478
相關考題補充:

甲申請營業許可遭駁回,逾訴願期間後,仍致函主管機關提出反對意見,主管機關回覆案件已終結,否 准許可礙難變更。主管機關之回覆,性質上應為下列何者?
(A) 第二次裁決
(B) 重覆處置
(C) 訴願決定
(D) 行政指導

答案:B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106年 - 106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社會行政、人事行政、勞工行政、原住民族行政、法警:行政法概要#64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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