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甲申請營業許可遭駁回,逾訴願期間後,仍致函主管機關提出反對意見,主管機關回覆案件已終結,否
准許可礙難變更。主管機關之回覆,性質上應為下列何者?
(A)第二次裁決
(B)重覆處置
(C)訴願決定
(D)行政指導
統計: A(832), B(3477), C(642), D(499), E(0) #1668377
詳解 (共 10 筆)
※「重覆處置」與「第二次裁決」
「重覆處置」是係指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之請求事項於核駁後,對於其後重覆提出之請求,於答覆申請人時,僅重申先前所為之確定行政處分,未為實質決定,不生任何法律效果,其性質僅屬觀念通知,並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例如台北市國稅局函復納稅義務人:「台端申請退稅一案,前經本局於某年月日復知台端與規定不合在案,請查照」,即係重覆處置。
「第二次裁決」則指行政機關於第一次裁決後,於事實與法律狀態未有變更之下,對於重覆提出之請求重新為實體上審查並予以裁決,但未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其結果雖與第一次裁決相同,但因發生公法上效果,是以仍為一新的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爭訟。
二者之區別實益在於提起法律救濟之是否合法,即如屬重覆處置,訴願期間仍自先前處分生效起算,如係第二次裁決,則訴願期間應以該裁決生效起算。惟我國實務上似未作此區分,行政法院多數以在後答覆有無變更先前處分之內容為斷,如未變更,縱有第二次裁決之形式,訴願期間亦不得重新起算。
關鍵字
甲申請營業許可遭駁回,逾訴願期間後,仍致函主管機關提出反對意見,主管機關回覆案件已終結,否 准許可礙難變更。主管機關之回覆,性質上應為下列何者?
沒有裁決-只有再一次強調,"已逾期"
重複處份VS第二次裁決的區分→就同一個原因事實,有無實體審查
(重複處份無,第二次裁決有)
樓上我是這樣推拉
過了法定救濟期間=有了存續力=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那A肯定錯啦
校花已經公開聲明不交男友為前題,
而你卻強烈尾隨求交往,復寫了封情書,校花收到後直接當場撕毀,或者婉拒。
或者在他那句不交男友聲明前,加上因為我要認真念書之理由。
屬"重複處分",不發生任何法律效果,單純事實敘述,而非行政處分。
校花並未直接拒絕你的情書,但就你這人整體點評,審查一番身家背景個人特質,給出了我們並不適合。
這結果並沒有改變一開始的不交男友聲明。
屬"第二次裁決",重新實體上審查並有所處置,但並未改變第一次裁決之事實基礎及規制性言論,
此等處置乃是一新的行政處分,可以獨立於第一次行政處分外,作為一個新的行政爭訟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