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地方政府缺乏自有財源,又得不到上級政府補助時,試問可以採取下列何種途徑獲取財源?
(A)接受政治獻金
(B)開徵菸酒稅
(C)增加普通統籌分配稅款
(D)發行公債或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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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7), C(122), D(1667), E(0) #153543

詳解 (共 3 筆)

#515863

地方制度法 第68條

直轄市、縣 ()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發行公債、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鎮、市)預算收支之差短,得以借款或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彌平。

前項直轄市、縣 () 公債及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鄉 (鎮、市) 借款之未償餘額比例,依公共債務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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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199

公共債務法  § 4

本法所稱公共債務,指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為應公共事務支出所負擔之下列債務:
一、中央公債、國庫券、國內外借款及保證債務。
二、直轄市、縣(市)公債、庫券及國內外借款。
三、鄉(鎮、市)國內外借款。
本法所稱借款,指中央、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向國內外所借入之長期、短期及透支、展期款項;所稱舉債額度,指彌補歲入歲出差短之舉債及債務基金舉新還舊以外之新增債務。
各級政府舉借公共債務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以調節資本支出為目的。
第一項中央之債務,不包括中央銀行為調節、穩定金融所負擔之債務。
本法所定直轄市,包括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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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500
所以鄉鎮市不能發行公債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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