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其判決效力:
(A)未必不及於當事人
(B)導致原確定判決失效
(C)及於當事人
(D)及於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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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0), B(63), C(322), D(31), E(0) #424353
統計: A(670), B(63), C(322), D(31), E(0) #424353
詳解 (共 5 筆)
#1667793
| 第 507-4 條 |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 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 之判決。 前項情形,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但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 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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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3289
(A)未必不及於當事人(O)
(B)導致原確定判決失效(X;原則:僅撤銷不利第三人部分)
(C)及於當事人(X;可能及或不及當事人)
(D)及於任何人(X;僅當事人及第三人)
民事訴訟法 第 507-4 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變更原判決)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前項情形,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但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第三人撤銷之訴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原確定終局判決對該第三人不利之部分,並依第三人之聲明,於必要時,在撤銷之範圍內為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前項情形,原判決於原當事人間仍不失其效力。但訴訟標的對於原判決當事人及提起撤銷之訴之第三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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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7798
| 第 507-3 條 | 第三人撤銷之訴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 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於撤銷之訴聲明之範圍內對第三人不利部分以 裁定停止原確定判決之效力。 關於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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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994
5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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