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不得逾多久期間?
(A)六個月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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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8), C(5), D(83), E(0) #428815

詳解 (共 3 筆)

#697454

分期繳納:

◆、現行法令規定:

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遺產及贈與稅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者,納稅義務人確有繳納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始得依規定申請分期繳納,其他稅目並無類似規定。

至於因無法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可否申請辦理分期繳納?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

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不能於法定期間內繳清稅捐者,得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其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不得逾3年。但如果以財務困難為由申請分期繳納,因尚非所謂遭受重大財產損失,並無該法條之適用。

所以納稅義務人如遭遇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情形,無法繳清稅捐時,請於限繳期間內舉出具體事證向稽徵機關提出申請。如果天災、事變或遭受重大財產損失,所發生之日期,剛好為稅捐繳納期限屆滿之時,納稅義務人無法及時申請,可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週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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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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