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於 1978 年制定了何法,規定服務於行政、立法、司法三部門的指定人員,都需要申報財產,並由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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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文官改革法
(B)政府倫理法
(C)功績制保護法
(D)監察使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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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1), B(3040), C(115), D(117), E(0) #242743
統計: A(1321), B(3040), C(115), D(117), E(0) #242743
詳解 (共 4 筆)
#724027
赫奇法(Hatch Act)-主要跟行政中立有關
美國於一九三九制定,後經修正補充的「赫奇法」(the Hatch Act)規定:公務員可登記參與競選或在選舉中投票;但另規定公務員不得運用職權或影響力,去干擾或影響選舉結果,亦不能對政治管理或活動積極參與。
倫理法典(Code of Ethics)-多為公務員倫理守則
美國公共行政學會之倫理法典計有32條條文規範,並歸為五大項:實踐公共利益、尊重憲法法律、展現個人廉潔、倡導倫理組織、追求專業卓越。
政府倫理法(Ethics in Government Act)-防止公務員貪污收賄
政府倫理法規定自總統以下的民選和任命的重要官員,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公佈財産、收入、受禮等資訊。
文官改革法(Civil Service Reform Act)-重視社會公正、政治回應
主要是修正1883年的文官法(潘德頓法),強調設置相關人事機構,促進聯邦公務人員行政效率,並維護功績制原則之實行,以保障聯邦公務人員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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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266
美國在1978年就制定了《政府倫理法》,自總統以下的民選和任命官員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公佈自己的收入、資產和受禮等信息,而且要求官員的稅表等財產申報資料在6年內可供公眾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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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2799
(A)文官改革法 •••••SES
(B)政府倫理法 ••••防貪瀆
(B)政府倫理法 ••••防貪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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