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其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有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的情況,在臺灣最長之停留期限共為幾個月?
(A) 5 個月
(B) 6 個月
(C) 7 個月
(D) 8 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9), B(594), C(110), D(1638), E(0) #570506
統計: A(99), B(594), C(110), D(1638), E(0) #570506
詳解 (共 6 筆)
#820125
第 8 條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 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 給。
前二項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 最長 六個月+二個月=八個月
87
0
#1212439
3+3+2=8
13
0
#1427156
原來是要加起來啊⋯⋯考的蠻活的
12
1
#3510252
這種出得好多了,比考一些什麼 第幾條、幾年公布...之類的考題好多了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