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作成書面行政處分時,下列何者不屬得以免除記明理由之義務的情形?
(A)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行政處分
(B)經公告之一般處分
(C)考試或鑑定結果
(D)對公務員所為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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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2), B(23), C(31), D(1195), E(0) #285309

詳解 (共 1 筆)

#6151536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A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B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C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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