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提出申請,未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未經延長者為:
(A) 1 個月
(B) 2 個月
(C) 3 個月
(D) 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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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7), B(1216), C(261), D(24), E(0) #194484
統計: A(417), B(1216), C(261), D(24), E(0) #194484
詳解 (共 3 筆)
#1466607
比較訴願法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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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365
行政程序法第51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 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二個月。 行政機關未能於前二項所定期間內處理終結者,得於原處理期間之限度內延長之,但以一次為限。 前項情形,應於原處理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通知申請人。 行政機關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事務之處理遭受阻礙時,於該項事由終止前,停止處理期間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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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681
行程法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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