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其審判中之羈押連同延長羈押,總羈押期間最長為幾
個月?
(A)7
(B)8
(C)9
(D)10
統計: A(100), B(148), C(876), D(131), E(0) #361357
詳解 (共 10 筆)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一百零一條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在偵查中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五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前項裁定,除當庭宣示者外,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被告者,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羈押期滿,延長羈押之裁定未經合法送達者,視為撤銷羈押。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
羈押期間自簽發押票之日起算。但羈押前之逮捕、拘提期間,以一日折算裁判確定前之羈押日數一日。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請看黃色 ,合併一起看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
所以 , 偵查中2+2=4 審判中3+2=5 偵審中 總共: 4+5= 9 (個月)
審判中: 3(第一審第一次)+(2+2)(第二審延長剩2次) + 2(第三審限一次)。
Ps: 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 ,第三審以一次為限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12042004746
刑訴法108條規定,針對羈押期限可以分為如下幾種狀況,
1-針對偵查期間
第1跟5項規定,也就是偵查期限可以申請2個月的羈押期間,但為了保全證據或保全被告等目的,故在第5項復又規定延長羈押期限為2月。也就是說偵查中最多可以羈押4個月(2+2=4)。
2-針對審判期間
本於1項規定各審級審判中可以羈押3月,但是第5項規定可以延長2個月又限於第一、二審以延長3次為限;故在於第一審及第二審,分別最長可以到9個月的羈押期間(3+2*6=9)。又第三審僅規定以延長一次為限,所以為最長可以延到5個月的時間(3+2=5)。
3-又相關重罪規定
其中在於第5項規定中,用反面解釋去理解,針對10年以上的相關重罪部份,它的期間是不受到該條限制。亦即,只要合法定程序下,可以無時限的延長羈押(不過就目前妥速審判法的規定且近日開始實行了,現在就比較沒有這問題了)。
應是筆誤:3+2×3才對
應該只是押期不能逾原刑期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