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得提起抗告?
(A)聲請法官迴避被駁回之裁定
(B)自訴被駁回之裁定
(C)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被駁回之裁定
(D)證人被科罰鍰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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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9), B(229), C(1293), D(159), E(0) #361352

詳解 (共 6 筆)

#435609

刑訴法第 23 條
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者,提出抗告
~(A)聲請法官迴避被駁回之裁定~可以提起抗告



刑訴法第 403 條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抗告於直接上級法 院。
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抗告
~(B)自訴駁回之裁定可以提起抗告



刑訴法第 258-3 條
聲請交付審判之裁定,法院應以合議行之。
法院認交付審判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得為必要之調查。
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裁定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 (C)聲請交付審判駁回之裁定~~~~不可以~~~提起抗告



刑訴法第 178 條
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科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再傳不到者,亦同。
前項科罰鍰之處分,由法院裁定之。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之。
對於前項裁定,提起抗告
拘提證人,準用第七十七條至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一條之規定。
~(D)證人被科罰鍰之裁定可以提起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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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780
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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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083
駁回裁定對被告是有利的,就沒有抗告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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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9350
(A)聲請法官迴避被駁回之裁定(X;得抗...
(共 55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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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5846
聲請交付審判(資料來源:司法院網站)
1、告訴人對於檢察官之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經駁回後,如有不服,得於接受駁回之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2、聲請人於法院裁定前,或裁定交付審判後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之。撤回交付審判聲請之人,不得再行聲請交付審判。
3、聲請人對法院所為駁回交付審判的裁定,不得抗告;被告對法院所為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
4、法院為交付審判之裁定時,視為案件已提起公訴,依第一審審判程序之規定審判。

樓上:聲請人被駁回交付審判,不得抗告。
被告對於駁回交付審判,不得抗告(對被告有利,沒必要抗告)
法院認為有理由者,應為交付審判之裁定,被告得提起抗告(對被告不利,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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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2298

請問  刑訴258-3 第五項: 被告對於第二項交付審判之裁定,得提起抗告;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


後面那句駁回之裁定不得抗告是指被告和告訴人都不得抗告嗎? 還是只有被告才不行?

如果專指被告,那反面解釋是不是告訴人對於聲請交付審判被駁回之裁定可以提起抗告??

這題目沒有說明是被告或告訴人啊! 這法條我想了好久還是搞不懂,有高手可以解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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