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原審法院不得以裁定駁回刑事案件之上訴?
(A)被告合法提起上訴後,卷宗未送上級法院前死亡者
(B)被告捨棄上訴權後,原審辯護人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者
(C)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者
(D)對已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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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2), B(185), C(58), D(148), E(0) #361355

詳解 (共 6 筆)

#431473
(B)上訴權已喪失
(C)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D)法律上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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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666
被告死亡應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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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472
第 362 條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 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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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7640

上訴審應將原審判撤銷,自為不受理判決

所以a應該行使裁定駁回的不是原審,而是上訴審

http://city.udn.com/54234/3333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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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4619

(A)被告合法提起上訴後,卷宗未送上級法院前死亡者(O;不得裁定駁回。應將原審判決撤銷,自為不受理判決。序行八審死再告)
(B)被告捨棄上訴權後,原審辯護人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者(X;得裁定駁回。上訴權已喪失)
(C)上訴已逾上訴期間者(X;得裁定駁回。上訴不合法律之程式)
(D)對已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者(X;得裁定駁回。法律上不應准許)

刑事訴訟法 第 303 條 (不受理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刑事訴訟法 第 362 條 (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裁定駁回與補正)
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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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111
那A之後會有什麼判決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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