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下列何種情形,第二審法院得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A)案件不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原審法院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之判決係不當而撤銷之者
(B)案件不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原審法院諭知免刑判決係不當而撤銷之者
(C)案件不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原審法院諭知無罪判決係不當而撤銷之者
(D)案件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原審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不當而撤銷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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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14), B(92), C(187), D(322), E(0) #361362
統計: A(1614), B(92), C(187), D(322), E(0) #361362
詳解 (共 4 筆)
#435587
刑訴法第 369 條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
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
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A)案件不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原審法院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之判決係不當而撤銷之者。~
第二審法院得撤銷原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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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3588
(A)案件不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原審法院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之判決係不當而撤銷之者(O)
(B)案件不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原審法院諭知免刑判決係不當而撤銷之者(X;原判不當,自為判決)
(C)案件不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原審法院諭知無罪判決係不當而撤銷之者(X;原判不當,自為判決)
(D)案件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原審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不當而撤銷之者(X;例:外患罪第二審高等法院有管轄權,故不用發回原審法院,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B)案件不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原審法院諭知免刑判決係不當而撤銷之者(X;原判不當,自為判決)
(C)案件不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原審法院諭知無罪判決係不當而撤銷之者(X;原判不當,自為判決)
(D)案件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原審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係不當而撤銷之者(X;例:外患罪第二審高等法院有管轄權,故不用發回原審法院,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 369 條 (撤銷原判決-自為判決或發回)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 399 條 (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但有必要時,得逕行發回第一審法院。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但有必要時,得逕行發回第一審法院。
回3F,2F已說明。若普通傷害案由高等法院第一審(管轄錯誤),第二審最高法院得撤銷但不用發回高等法院,可逕行發回第一審地方法院。故選項ABC才限定案件不屬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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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5869
所以意思是 例如 該案件第一審不屬於高等法院 而是地方法院
則 第二審法院 得撤銷高等法院的判決 把案件發回地方法院
是這樣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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