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犯罪嫌疑人之意思,執行必要之採證行為。下列何者不屬於可強制採證之範圍?
(A)掌紋
(B)尿液
(C)照相
(D)測量身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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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1187), C(42), D(66), E(0) #361368

詳解 (共 3 筆)

#434811

刑訴法第 205-2 條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對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 意思,採取其指紋、掌紋、腳印,予以照相、測量身高或類似之行為;有相當理由[不屬於可強制採證之範圍 ]認為採取毛髮唾液尿液聲調吐氣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 並得採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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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178
有相當理由:尿液、唾液、毛髮、吐氣、聲調...
(共 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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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675

尿唾毛聲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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