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下列何者不屬於因身分關係得拒絕證言之情形?
(A)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者
(B)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C)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D)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三親等姻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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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223), C(101), D(1109), E(0) #36137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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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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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782
刑訴法第 180 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親等內之旁系親、 親等內之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 其法定代理人者。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 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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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7961
3血2姻得拒
(共 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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