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下列關於公示送達之敘述,何者正確?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僅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B)駁回公示送達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C)法院對於應為送達處所不明之當事人已為公示送達後,對該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D)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30 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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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63), C(793), D(122), E(0) #361387

詳解 (共 6 筆)

#541216
第 149 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 示送達: 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 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者,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 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 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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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17
第 152 條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 ,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 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 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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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4498
(A)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僅得依聲...
(共 140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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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772
裁判字號:
90年台抗字第3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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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2219

(A)(B)X
民訴 第149條
I 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
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
二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而無效者。
三 於外國為送達,不能依第145條之規定辦理,或預知雖依該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
II 駁回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B)
III
IV 原告或曾受送達之被告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有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A)
V

(C)O
民訴 第150條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D)X
民訴 第152條
二十日
外國:60日
但第150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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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6145

請問高手:C的選項的意思看不懂。想請問是我假設的那樣嗎??

假設7/1號對處所不明之當事人已為公示送達,8/1號因某些原因對該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也就是8/1不能能因為7/1號已經公示送達過一次就省略沒做8/1號的公示送達

是這個意思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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