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之言詞辯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限制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
(B)分別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
(C)合併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
(D)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認為尚有調查之必要者,得命更新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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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7), B(106), C(76), D(265), E(0) #361395
統計: A(1197), B(106), C(76), D(265), E(0) #361395
詳解 (共 5 筆)
#699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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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029
關於民事訴訟之言詞辯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限制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 (B)分別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 →數項訴訟標的 (C)合併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 →相牽連or得以一訴主張者 (D)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法院認為尚有調查之必要者,得命更新辯論 →再開言詞辯論 →更新辯論:言辯法官有變更
公職◆民事訴訟法- 94 年 - 94年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第一試#8619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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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8761
(A)限制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O)
(B)分別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X;分別辯論:一訴數標的)
(C)合併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X;合併辯論:數訴標的相牽連或可一訴為之)
(D)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認為尚有調查之必要者,得命更新辯論(X;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 第 205 條 (合併辯論)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第 210 條 (再開辯論)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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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996
更新辯論
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而為貫徹直接審理主義之精神,當事人必須陳述以前言詞辯論之要旨。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當事人應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以前筆錄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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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574
民訴204 205 206
D>>20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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