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之言詞辯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限制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
(B)分別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
(C)合併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
(D)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認為尚有調查之必要者,得命更新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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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7), B(106), C(76), D(265), E(0) #361395

詳解 (共 5 筆)

#699126
 (B)分別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
第 204 條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 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

(C)合併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
第 205 條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 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第五十四條(主參加訴訟)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 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裁定停止本訴訟)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D)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認為尚有調查之必要者,得命更新辯論
第 209 條法院調查證據,除別有規定外,於言詞辯論期日行之。
第 210 條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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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8029

關於民事訴訟之言詞辯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限制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擊、禦方法  (B)分別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數項訴訟標的 (C)合併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相牽連or得以一訴主張 (D)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法院認為尚有調查之必要者,得命更新辯論 再開言詞辯論  更新辯論言辯法官有變更

公職◆民事訴訟法- 94 年 - 94年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第一試#8619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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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8761

(A)限制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O)
(B)分別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X;分別辯論:一訴數標的)
(C)合併辯論之對象係針對當事人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X;合併辯論:數訴標的相牽連或可一訴為之)
(D)言詞辯論終結後,法院認為尚有調查之必要者,得命更新辯論(X;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訴訟法 第 206 條 (限制辯論)
當事人關於同一訴訟標的,提出數種獨立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法院得命限制辯論。

民事訴訟法 第 204 條 (分別辯論)
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 205 條 (合併辯論)
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第 210 條 (再開辯論)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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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996

更新辯論

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而為貫徹直接審理主義之精神,當事人必須陳述以前言詞辯論之要旨。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參與言詞辯論之法官有變更者,當事人應陳述以前辯論之要領。但審判長得令書記官朗讀以前筆錄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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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574

民訴204 205 206

D>>20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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