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請求,何者適於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A)買受人請求出賣人交付某輛中古車
(B)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支付本票票款10 萬元
(C)配偶之一方請求他方履行同居義務
(D)債權人對於住在國外之債務人請求清償借款2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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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 B(1366), C(44), D(120), E(0) #361390

詳解 (共 2 筆)

#541226
第 508 條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 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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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227
第 509 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 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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