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於民事裁判之敘述,何者正確?
(A)終局判決經當事人上訴後,原審法院認為其判決確實有誤者,得自行廢棄
(B)判決有脫漏時,當事人應於20 日之不變期間內針對脫漏部分聲請補充判決,逾期不得再聲請
(C)判決不宣示者,自送達後發生羈束力
(D)得抗告之裁定經當事人依法抗告後,原裁定之法院認為其裁定確實有誤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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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 B(175), C(304), D(967), E(0) #361391

詳解 (共 10 筆)

#435569

C 判決不宣示者 經公告後受其羈束力 參照民訴231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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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203
第 231 條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受其羈束 。 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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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6410
(A)終局判決經當事人上訴後,原審法院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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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701
第 492 條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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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8076
(A)終局判決經當事人上訴後,原審法院認為其判決確實有誤者,得自行廢棄(X;原審法院受其羈束,不得自行廢棄)
(B)判決有脫漏時,當事人應於 20 日之不變期間內針對脫漏部分聲請補充判決,逾期不得再聲請(X;無期間限制)
(C)判決不宣示者,自送達後發生羈束力(X;自「公告」後發生羈束力)
(D)得抗告之裁定經當事人依法抗告後,原裁定之法院認為其裁定確實有誤者,應自行撤銷或變更之(O)

民事訴訟法 第 231 條 (判決羈束力之發生)
判決經宣示後,為該判決之法院受其羈束;不宣示者,經公告後受其羈束。
判決宣示或公告後,當事人得不待送達,本於該判決為訴訟行為。

民事訴訟法 第 233 條 (判決之補充)
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
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
脫漏之部分已經辯論終結者,應即為判決;未終結者,審判長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因訴訟費用裁判脫漏所為之補充判決,於本案判決有合法之上訴時,上訴審法院應與本案訴訟同為裁判。
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90 條 (原法院或審判長對抗告之處置)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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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8274
             宣公 : (判決)  :   經言詞辯論   及   未經言詞辯論
             送送 : (裁定)  : 不宣示之裁定   及   已宣示而得抗告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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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7850
抱歉A偶誤會了
依據民訴450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有理由者,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為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判決。』
所以應該不是由原法院廢棄原判決,原法院應該只審查上訴程序事項。
(A)終局判決經當事人上訴後,原審法院認為其判決確實有誤者,自行廢棄 ->上訴法院
 
醬改~您覺得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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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3269

第 490 條

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原法院或審判長未以抗告不合法駁回抗告,亦未依前項規定為裁定者,應速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如認為必要時,應送交訴訟卷宗,並得添具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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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9011
所以變更判決→上訴審法院(因為原法院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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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8309

(A)錯
判決因宣示、告或送達生效後,因判決之羈束力之故,為判決之法院不得自行將判決撤銷或變更判決 參考:
https://www.3people.com.tw/%E7%9F%A5%E8%AD%98/%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E8%A3%81%E5%88%A4/%E5%85%AC%E8%81%B7%E7%89%B9%E7%A8%AE%E8%80%83%E8%A9%A6-%E5%8F%B8%E6%B3%95%E7%89%B9%E8%80%83/79d63263-848d-432f-9898-fe458955fdc4

(B)錯 民國92年修法 已刪除不變期間
參考民事訴訟法 第23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233

(C)錯 參考民事訴訟法 第23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1&FLNO=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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