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實務之見解,有關告訴乃論之罪,其犯罪行為有連續之狀態者,其六個月之告訴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A)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連續犯罪行為之其中一行為之時
(B)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有犯罪嫌疑之時
(C)得為告訴之人最初知悉犯人之時
(D)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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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235), C(291), D(1391), E(0) #361375

詳解 (共 2 筆)

#434722
刑訴法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 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補充說明:法條裡所謂的「知悉」,是指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也就是說,以得為告訴之人之「主觀認知」為標準,而且認知應該達到「確知」之程度,如果僅係懷疑他人有此犯罪行為,但未得確切之證實者,尚不得稱為知悉。至於連續性繼續性的犯罪,其告訴期間應自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行為終了時起算,否則難免發生侵害行為尚未結束,但是告訴期間已過之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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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8953

犯罪行為有連續之狀態者乃狀態犯之犯罪類型,故本例六個月之期間以知悉犯人最後一次行為或行為終了時起算,D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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