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為緩起訴處分。依據刑事訴訟之規定,緩起訴之期間為何?
(A)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B)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C)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D)三年以上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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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4), B(240), C(54), D(64), E(0) #361369
統計: A(1274), B(240), C(54), D(64), E(0) #361369
詳解 (共 7 筆)
#616018
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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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7754
253-1 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爲緩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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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1928
筆記
緩刑與緩起訴
緩刑是「暫緩執行刑罰」(已有確定判決)(225)
緩起訴是「暫緩」「起訴」的意思(13)
刑訴法第 74 條
1、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訴法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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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1599
筆記
緩刑與緩起訴
緩刑是「暫緩執行刑罰」(已有確定判決)(225)
緩起訴是「暫緩」「起訴」的意思(13)
刑訴法第 74 條1、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訴法第 253-1 條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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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917
第 253-1 條
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追訴權之時效,於緩起訴之期間內,停止進行。
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之停止原因,不適用之。
第三百二十三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於緩起訴期間,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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