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以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所為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
(A)法院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
(B)檢察官逾期未補正者,法院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C)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檢察官若發現新事實時,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D)檢察官違反不得再行起訴之規定,再行起訴者,法院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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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1 條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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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260條: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
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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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駁回 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訟上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