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A)被告行為不罰者
(B)被告所為依法得免除其刑者
(C)被告死亡者
(D)犯罪之追訴時效已經完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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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42), C(927), D(163), E(0) #361364

詳解 (共 4 筆)

#531154

第303條(不受理判決1)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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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5824
記「死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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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6870
(A)被告行為不罰者(X;無罪之判决)(...
(共 7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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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8846
被告死亡是不受理判決
免除其刑是屬應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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