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認檢察官所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以裁定限期補正,檢察官逾期未補正,法院以裁定駁回起訴,而檢察官未有刑事訴訟法第260 條各款情形之一,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時,法院應諭知何種判決?
(A)免訴
(B)免刑
(C)無罪
(D)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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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2), B(18), C(129), D(3187), E(0) #361350

詳解 (共 7 筆)

#542463
第 303 條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 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 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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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0765

161

1.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2.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3.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4.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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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037

303條(不受理判決1

I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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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2706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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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4451
(A)免訴(X)
(B)免刑(X)
(C)無罪(X)
(D)不受理(O)

刑事訴訟法 第 161 條 (檢察官之舉證責任)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
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者,非有第二百六十條各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違反前項規定,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 260 條 (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之效力-再行起訴)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刑事訴訟法 第 420 條 (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事由)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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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7042

法院進行起訴審查程序,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經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檢察官逾期未補正,基於上開事由,法院得為如何之處置?

(A)諭知被告無罪判決(B)諭知不受理判決(C)諭知免訴判決(D)以裁定駁回起訴

公職◆刑事訴訟法- 95 年 - 95年原民五等-刑事訴訟法大意#3255

答案:D


33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提出之證據顯然不足以認定被告有罪時,應如何處置?

(A)判決被告無罪(B)判決本案不受理(C)通知檢察官撤回起訴(D)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

公職◆刑事訴訟法- 103 年 - 103 司法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刑事訴訟法大意#17278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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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696
161條4項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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