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下列何者不屬於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簡易訴訟程序之特色?
(A)起訴可以言詞為之
(B)由獨任法官審理
(C)一律須經言詞辯論程序
(D)其判決之上訴,須得最高行政法院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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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44), C(449), D(263), E(4) #170173
統計: A(63), B(44), C(449), D(263), E(4) #170173
詳解 (共 8 筆)
#445300
(A)行訴§231:「起訴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概得以言詞為之。以言詞起訴者,應將筆錄送達於他造」。
(B)行訴§232:「簡易訴訟程序在獨任法官前行之」。
(C)(100年11月23日修正前條文)
行訴§233:「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行言詞辯論者,其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應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
(修正後法條)
行訴§233:「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書, " 應" 與訴狀或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項之筆錄一併送達於他造」。
所以(C)一律須經言詞辯論程序 現在該改成對的嗎? @@
(D)(100年11月23日修正前條文)
行訴§235 I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或抗告,須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
(修正後法條)
行訴§235:「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D)其判決之上訴,須得最高行政法院許可 這選項現在應該也不對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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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132
法條更改-其判決之上訴,須得最高行政法院許可也錯
第二百三十五條(上訴或抗告)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第二百三十五條(上訴或抗告)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前項上訴或抗告,非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不得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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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0312
(C)一律須經言詞辯論程序 (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188條: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D)其判決之上訴,須得最高行政法院許可 (錯誤)
行政訴訟法第235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裁判不服者,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
修改為多重選擇(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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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136
改成3級2審後,有些描述都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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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437
不屬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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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711
c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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