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原告因天災遲誤提起撤銷處分之訴,至遲得於該天災消滅後多久期間內,向管轄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A)6個月
(B)3個月
(C)1個月
(D)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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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0), B(404), C(3110), D(188), E(0) #170177
統計: A(500), B(404), C(3110), D(188), E(0) #170177
詳解 (共 2 筆)
#471200
行政訴訟法第91條第1項
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與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
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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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2159
補充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回復原狀-條件 )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推事、受託推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回復原狀之聲請 )
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期間,不得伸長或縮短之。但得準用前項之規定,聲請回復原狀。
遲誤不變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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