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下列有關地上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之設定,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B)地上權以支付地租為必要
(C)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法無限制
(D)地上權得為抵押權之標的物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54), B(615), C(512), D(81), E(6) #221154
統計: A(154), B(615), C(512), D(81), E(6) #221154
詳解 (共 10 筆)
#1373081
答案應該是B、C皆錯
第 833-1 條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二十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
,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
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
第 834 條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第 835 條
地上權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支付未到期之三年
分地租後,拋棄其權利。
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而有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拋棄權利時,應於
一年前通知土地所有人,或支付未到期之一年分地租。
因不可歸責於地上權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
人於支付前二項地租二分之一後,得拋棄其權利;其因可歸責於土地所有
人之事由,致土地不能達原來使用之目的時,地上權人亦得拋棄其權利,
並免支付地租。
11
0
#475306
833-1
3
0
#626354
833-1不算是法定存續期間嗎??
2
0
#837567
應該B.c均錯吧!
2
0
#1372356
法條已修,答案應該是B、C皆錯
2
0
#899219
833-1是99年才修訂的,考試是98年,所以這題有問題。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History.aspx?PCode=B0000001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246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800-1、832、834~836、838~841、851~857、859、882
、911、913、915、917~921、925、927、941~945、948~954、956
、959、965 條條文及第五章章名;增訂第 833-1、833-2、835-1、
836-1~836-3、838-1、841-1~841-6、850-1~850-9、851-1、855-
1、859-1~859-5、917-1、922-1、924-1、924-2、951-1、963-1 條
文及第三章第一節節名、第三章第二節節名、第四章之一章名;刪除
第 833、842~850、858、914 條條文及第四章章名;並自公布後六
個月施行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