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第二審上訴之敘述下列何者不正確?
(A)不得為訴之變更追加
(B)法院不應受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
(C)法院認原判決訴訟程序重大瑕疵時,得廢棄原判決而將案件發回
(D)僅一造上訴而他造未上訴或附帶上訴時,必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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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359), C(76), D(185), E(0) #427734
統計: A(156), B(359), C(76), D(185), E(0) #427734
詳解 (共 6 筆)
#673960
(C)
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第二審法院得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
件發回原法院。但以因維持審級制度認為必要時為限。
前項情形,應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如兩造同意願由第二審法院就該
事件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
依第一項之規定廢棄原判決者,其第一審訴訟程序有瑕疵之部分,視為亦
經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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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681
(A)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
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
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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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923
B錯在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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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744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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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0382
A 為什麼錯??? 只要 符合 條件不是一樣可以變更及追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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