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 下列有關我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之敘述,何者錯誤?
(A)樂透彩每聯(組、注)中獎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B)樂透彩每聯(組、注)中獎獎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就其超過部分扣取20%之所得稅
(C)政府舉辦的機會中獎之獎金,採分離課稅
(D)非政府舉辦之一般中獎所得須併入所得總額中,以結算申報課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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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477), C(49), D(114), E(4) #389349
統計: A(101), B(477), C(49), D(114), E(4) #389349
詳解 (共 5 筆)
#529106
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 第二條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十。但政府舉辦
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免予
扣繳。每聯獎額超過新臺幣二千元者,應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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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9066
(A)個人取得統一發票或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每聯(組、注)獎額超過5,000元時,要按給付全額扣繳20%,當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時,是不用扣繳的。這項獎金是採用分離課稅,所以不必再計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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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924
(C)(D)→所§14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
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
,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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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335
給付額和全額是關鍵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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