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正確?
(A)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規定之圖利罪,係現行刑法第 131 條之特別規定,具優先適用之效力,故著
手於圖利行為之實行未因而獲得利益者,仍應按未遂犯論科刑責
(B)所指「違背法令」,泛指一切法律命令,當然兼括公務員服務法在內
(C)圖利罪所指獲得之「不法利益」,指可領得之價值,於扣除成本、税捐及其他費用後之餘額
(D)圖利之公務員與被圖利因而獲取利益之私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成立本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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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2), B(347), C(499), D(327), E(0) #1849574
統計: A(322), B(347), C(499), D(327), E(0) #1849574
詳解 (共 10 筆)
#4997999
(d)109台上3219最新實務見解也認為圖利罪可以成立共同正犯了(不要再變更見解了,拜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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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33192
(D)最高法院103年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因公務員不待他人意思之合致或行為之參與,其單獨一人亦得完成犯罪,故非屬學理上所謂具有必要共犯性質之「對向犯」,自不得引用「對向犯」之理論而排除共同正犯之成立。題旨所示甲、乙二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共同對於甲主管之事務,圖乙之不法利益並因而使乙獲得利益,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三條及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自得成立圖利罪之共同正犯。
→D選項應屬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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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3281
請問d是錯在圖利罪是對向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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