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 我國甲市政府將其興建之跨海大橋徵收通行費之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委託乙公司辦理,兩造並簽立跨海大橋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嗣甲市政府以乙公司未依約定進度完成收費系統,向普通法院起訴請求乙公司給付違約金。有關普通法院有無受理本件訴訟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普通法院認本件屬公法事件時,應依職權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
(B)普通法院裁定將訴訟移送至行政法院前,為保障當事人程序權,應先徵詢甲市政府及乙公司之意見
(C)若兩造書面合意願由普通法院為裁判,如普通法院認為系爭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屬行政契約,仍應 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至行政法院
(D)普通法院就有無受理本件訴訟之權限,與行政法院確定裁判見解不同時,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並聲請司法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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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4), B(301), C(904), D(860), E(0) #3143596
統計: A(154), B(301), C(904), D(860), E(0) #3143596
詳解 (共 7 筆)
#5918828
法院組織法
本法規範之法院及其他審判權法院間審判權爭議之處理,適用本章之規定。
法院認其無審判權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為多數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
當事人就法院之審判權有爭執者,法院應先為裁定。
法院為第一項及前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第一項及第三項裁定,得為抗告。
前條第一項移送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法院認其亦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向其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請求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原法院所屬審判權之終審法院已認原法院無審判權而為裁判。
二、民事法院受理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當事人合意願由民事法院為裁判。
前項所稱終審法院,指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或懲戒法院第二審合議庭。
第一項但書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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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5721
(D)應改為:並請求最高法院(也就是終審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82-1第一項前段: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182-1第一項前段: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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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4641
這題D也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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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7710
(D)選項也是答案,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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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9088
請問一下C有人知道怎麼改比較好嗎?看了唯一的公開解還是不太確定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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