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4. 依據保險法第 116 條與 99 年 9 月 1 日開始實施之人壽保險單示範
條款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B)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
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利息後,立
即開始恢復其效力。
(C)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復效申請時,保險公司
得於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
於十日內交齊保險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保險公司得退
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D)接續 c,若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
者,保險公司得拒絕其復效。若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變更已達
加費承保程度者,保險公司得請求加收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