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依據保險法第 116 條與 99 年 9 月 1 日開始實施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之規定,以下敘述何者「錯誤」?
(A)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
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B)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
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利息後,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C)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復效申請時,保險公司得於
十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
交齊保險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保險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
申請。
(D)保險公司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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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16條1.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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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116條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停止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