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命令訂定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除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並未禁止以其他方式使大眾知悉草案內容
(B)任何人均得於指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惟利害關係人之意見陳述,訂定機關應舉行聽證予以 回應
(C)法規命令之發布,限於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在機關首頁登載並不符合生效要件
(D)解釋性規則及裁量基準,以發布為生效要件
統計: A(1035), B(3932), C(1149), D(3164), E(16) #2790055
詳解 (共 10 筆)
19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命令訂定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B D皆錯)
(A)法規命令草案之預告,除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並未禁止以其他方式使大眾知悉草案內容
(B)任何人均得於指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惟利害關係人之意見陳述,訂定機關應舉行聽證予以 回應→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可以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第105、106條)
(C)法規命令之發布,限於刊登在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在機關首頁登載並不符合生效要件
(D)解釋性規則及裁量基準,以發布為生效要件→雖行政程序法第160條第2項規定解釋性行政規則尚應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惟此乃為使人民有所預見,並非其成立或生效要件,故縱未登載於政府公報,尚不影響其效力
請問這題選項D不能選嗎?
行政規則應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
行政機關訂定前條第二項第二款之行政規則,應由其首長簽署,並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之。
第 161 條
有效下達之行政規則,具有拘束訂定機關、其下級機關及屬官之效力。

樓上gz大大B選項的詳解有誤><
題目是問「行政命令訂定程序」,105、106適用於行政處分
行政命令應該要看154、155:
154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155
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得依職權舉行聽證。
所以B選項前半對是對的,後面「應舉行聽證予以回應」才有問題
註: 行政命令包含「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如此要依照敘述判斷該段敘述是在講「法規命令」還是「行政規則」
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239 號判決
法規命令具有創設性,與法律有同一效力,其未遵行發布程序者,不生效力。換言之,法規命令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不生效力。
解釋性行政規則,其屬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規定。只是下級機關或屬官受其拘束,依該解釋性行政規則作成與人民有關之行政行為,對人民有所影響,為使人民有所預見,行政程序法乃要求於下達下級機關或屬官生效後,應登載於政府公報發布。惟此解釋性行政規則之發布,並非其成立或生效要件。換言之,解釋性行政規則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登載於政府公報,並不影響其效力
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行政機關擬訂法規命令時,除情況急迫,顯然無法事先公告周知者外,應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公告,載明下列事項︰
一、訂定機關之名稱,其依法應由數機關會同訂定者,各該機關名稱。
二、訂定之依據。
三、草案全文或其主要內容。
四、任何人得於所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之意旨。
行政機關除為前項之公告外,並得以適當之方法,將公告內容廣泛周知
【解題】
任何人均得於指定期間內向指定機關陳述意見,惟利害關係人之意見陳述,訂定機關應舉行聽證予以回應 → 錯誤 → 未要求要舉行聽證會予以回應
解釋性規則及裁量基準,以發布為生效要件 → 錯誤 → 解釋性規則之發布並非生效要件,解釋性行政規則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登載於政府公報,並不影響其效力
(D)選項,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 104 年度判字第 239 號)似乎認為行程法160條第2項只是訓示規定,但本題是問「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所以還是要照160條第2項規定作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