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下列何種情形,不適用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A)甲公務員因溢領一次性退休金之給付,主管機關撤銷原核定處分後,命甲返還溢領金額
(B)乙繳付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後,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設廠,向主管機關請求返還
(C)丙之土地經徵收並領取補償金後,經查計算標準錯誤有溢領情形,補償機關請求丙返還
(D)丁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得標並已完工驗收,主管機關未給付工程尾款,丁訴請該機關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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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1106), C(282), D(3652), E(0) #2790060
統計: A(127), B(1106), C(282), D(3652), E(0) #2790060
詳解 (共 9 筆)
#5195054
D:依雙階理論,得標前:招標、審標、決標,屬於公法關係;得標後:締結契約、履行契約行為屬於私法關係,給付工程尾款屬於「履行契約」中的一環,所以適用私法,應該用民法的請求權,請求行政機關支付價金,不適用公法上的不當得利。
ABC都是公法上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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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42558
用邏輯推,ABC都是事後發現多給錢了,所以必須討回來
只有D是本來就要給錢,只是還沒給,題目還故意用返還誤導(現實不會這樣說好嗎)
只有D是本來就要給錢,只是還沒給,題目還故意用返還誤導(現實不會這樣說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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