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 每年 10 月國內皆有同志大遊行,2012 年以「革命婚姻:婚姻平權、伴侶多元」為主題。下列對於我國同志 人權的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同性家庭可以配偶關係依法共同收養子女
(B)同性伴侶可以遺囑方式繼承他方全部遺產
(C)同性結婚若具公開儀式要件可享法律效力
(D)同性同居伴侶關係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68), B(513), C(550), D(10140), E(11) #706717

詳解 (共 10 筆)

#1084622
記得當時看新聞有說到,註記並沒有實質的法律效力,一來是表達高雄是個友善城市,二來是註記之後,要是哪天發生什麼重大事故,醫院聯絡時,除了親人之外可以立即連絡到伴侶
103
2
#1033354
目前還是不合法哦
所以結婚才能享有的權利幾乎都沒有
遺囑是因為本來就可以依個人意願給予才拿的到
但也有3F提到的特留分問題,要全部拿除非有資格分的都不爭取
就算是一般人都很難的...................人可是理性自利的(可以這樣說嗎)
家暴則是有把同志包含在同居人裡,所以適用
31
0
#1190925
註記雖然不具法律意義,但具人本意義,更進一步說是同志人權的第一步踏出,雖然路看起來好像還很長。
24
0
#1062948
高雄市陽光註記
 
民政局長曾姿雯在答詢亦釋出善意。她雖然重申按照《民法》規定,在婚姻關係上是一男一女,高雄市受限民法規定,無法讓同志做結婚的登記,但亦指出國際上已有25個城市的同志可登記結婚,並有18個國家承認同性婚姻關係,作為宜居城市的高雄市,民政局已著手研擬透過戶役政系統在所內註記的功能,讓同志在登記結婚時,將同性伴侶註記為伴侶,以尊重同志市民的權益。此項註記不會呈現在公開狀態,亦不會在身分證上及戶口名簿上顯示,而有需求的同志可申請列印。民政局將此註記命名為「陽光註記」,預計可於2015年底實施。
 
 
不知道高雄市政府是否還會新增什麼規定,如果只是註記成伴侶,沒有其他與結婚相同的權利和義務,也沒有太大用處。
我只知道家暴防治法不論異性戀、同性戀,或者是否有同居的伴侶都納入規範,請問還有其他關於伴侶的法律嗎? 
20
0
#1066213
註記而已~~~沒有任何法律效力!!!  仍不是合法夫妻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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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4257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遵照釋字748號解釋意旨,並依公民投票結果,以專法之形式,就相同性別二人所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規範此關係的成立要件、普通效力、財產上效力、解消方式、收養他方親生子女、繼承權利、扶養義務,以及其他法規之權利義務關係,藉以保障當事人權益。


10
0
#3681753

我覺得B也錯耶

(B)同性伴侶可以遺囑方式繼承他方全部遺產

 

特留分跟應繼分的問題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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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80983

C應該錯,只具備公開儀式的婚姻無效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業經立法院108年5月17日三讀通過,依施行法第2條、第4條、第16條及戶籍法第4條第6款規定,由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終止同性結婚登記」等戶籍登記。(資料來源)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公布日期: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第2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第4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8條 第二條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具備第四條之方式
二、違反第五條之規定。
三、違反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
違反前條第三項之規定者,其結婚無效。
民法第九百八十八條第三款但書及第九百八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於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情形準用之。

有錯請指教,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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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下指點。

依上述釋字748施行法第23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互為法定繼承人,準用民法繼承編關於繼承人之規定
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準用之。

因此B, C都錯。答案應改為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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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6964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公布。
關於(A)選項,已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2000489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0 條條文,如下。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關於配偶關係: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4條
成立第二條關係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意旨及本法,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補充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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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3723

※補充

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06 月 09 日

(A) 同性家庭可以配偶關係依法共同收養子女
第 20 條
第二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原法條並無「共同收養」四字

相關新聞:立院三讀》 同性婚姻者可共同收養子女

類題
33.非異性戀者常受到社會上污名化的壓力。為了追求人權保障,同志運動以「彩虹旗」作為象徵標誌,推動尊重多元性傾向的觀念,反對長期以來的污名化。面對現今多元的性別關係,我們應有何種正確的認知與態度?
(A) 同性戀是值得同情與關懷的偏差性傾向
(B) 異性戀者的能力均較其他性傾向者為佳
(C) 同性戀與雙性戀問題可透過心理治療解決
(D) 性別關係並非只侷限在男女兩性二元面向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4年 - 104 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材料管理、運輸營業、場站調車:公民#22117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

5.近年來,臺灣的家庭型態日趨多元,下列有關家庭組成型態的敘述,何者最正確?
(A) 同性夥伴同居生活,是我國民法中規定的同性戀家庭
(B) 年幼的小民被送到鄉村由祖父教養,該家庭應屬單親家庭
(C) 小軒未婚收養小孩,後與女友結婚,所組成家庭屬擴展家庭
(D) 阿喜離婚後帶著前次婚姻的子女再婚,所組成家庭屬重組家庭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佐級_ 事務管理、土木工程、機械工程、機檢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養路工程:公民#52604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

4.所謂「友善職場」,就是無歧視、重平等的職場。在職場中,勞工與雇主彼此尊重、合作,共同打造一個性別平權的工作環境。下列何種作法,最有助於促進「友善職場」?
(A) 開放同志勞工因伴侶生病時可請家庭照顧假
(B) 營造玻璃天花板環境以便落實性別實質平等
(C) 健全性別職業隔離制度以保障女性就業機會
(D) 降低女性勞動參與率以避免蠟燭兩頭燒現象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10年 - 110 初等考試_各類科:公民#95409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

11.民國 108 年 5 月公布施行之《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不但讓臺灣人權保障更進一步,更是亞洲首屈一指。有關本法對於人權保障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對於戒嚴時期的政治犯,給予國家賠償
(B) 對於學生受教權之外的其他權利予以保障
(C) 達成《憲法》各性別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
(D) 對於原住民族自治權之保障,立法落實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10年 - 110 鐵路、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佐級、五等_各類科、各組別:公民#101698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

24.小花與小美為同性伴侶,相戀五年後決定締結法律上的伴侶關係。請問依據我國相關法律,下列何者正確?
(A) 小美與小花的父母為直系姻親
(B) 小美與小花互為日常家務代理人
(C) 兩人須滿 20 歲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方可締結法律上的伴侶關係
(D) 同性伴侶不屬婚姻關係,故小花仍可與其他異性結婚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11年 - 111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公民#112499


答案:B
難度:簡單

15.下列被我國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法規中,何者並非基於保障人民的「平等權」而做出違憲宣告?
(A) 《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裁定收容感化教育」違憲
(B)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違憲
(C) 《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違憲
(D) 民法規定「未能使相同性別二人結婚」違憲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112年 - 112 初等考試_各類科:公民#112885


答案:A
難度:簡單

26.甲乙兩人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辦理結婚登記,在兩人皆生存期間,下列何者合乎法規?
(A) 甲之血親成為乙之姻親
(B) 甲乙之住所由兩人共同協議
(C) 甲乙可以共同收養無血緣關係之子女
(D) 甲乙間有扶養義務且完全無法免除
初等/五等/佐級◆公民 -112年 - 112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公民#117945


答案:B
難度: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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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58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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