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5 一般處分原則上於何時發生效力?
(A)自公告日起
(B)自送達相對人起
(C)自相對人知悉時起
(D)自上級機關核定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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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63), B(1647), C(2307), D(231), E(42) #362074

詳解 (共 10 筆)

#1236495
(B)自送達相對人起
書面才有送達。

題目是一般處分,
所以是使知悉或公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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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909
18樓您好
所謂的書面行政處分的送達,說白話就是把一堆紙本送給處分相對人,使他能知道處分的內容,送達本身就是專指書面的文件的處理方式
而書面以外的行政處分並沒有紙本所以他不會用'送達'來稱呼他的處理方式.附帶一提,用不同的用語指稱不同的處理方式本即立法技術的一種.
您的疑惑點在於  110條一項前段<-----相對人是特定的
                              110條一項後段<-----相對人仍是特定的(所以行政機關知道要通知誰)
                           但110條二項的一般處分的相對人是不如前項明確(必須通知太多可得特定的人),所以他才會用公   告或刊登政府公報的方式
                             所以他就書面處分,非書面處分,一般處分分開規定並未重覆(因為非書面處分並不一定就是一般處分)

至於C為何會會送分,我想是因為這提的行政處分類型沒交代的很清楚,例如:一般處分是廣義的行政處分概念能包括的,而一般處分也是廣義的非書面行政處分能包括的(用警察解散群眾的例子來說,他是一般處分,也是非書面處分,那民眾離開(生效)究竟是因為用擴音器"公告"還是集會群眾已經"知悉"呢)
只能說,以法條挖空的選擇題方式來考,A字面上完全正確,以概念涵蓋來講,出成申論題來考,仍有詳細釐清空間,為免爭議,故送分

希望能幫助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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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760

考選部更正答案:第25題答A或C或AC者均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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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183
第 11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一般處分自公告日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最後登載日起發生效力。但處分另訂不同日期者,從其規定。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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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687
因為110條1項後段,一般處分是書面以外的,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時起,依送達、通知或使知悉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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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630
回樓上:所謂一般處分,是指:對雖非特定(相對人),但可得確定(事件範圍)。
既然是對非特定之人,就不是像書面處分那樣一一送達處分相對人
請仔細閱讀1F第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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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9526
簡單來說 警察站在十字路口指揮車輛 是對...
(共 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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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577
A跟C都對
阿摩不給複選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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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287
行政處分有3-典型行政處分-針對特定人  一般處分-有確定範圍內之特定人  物之一般處分-對公物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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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956
to21F
 機關都會有公告欄唷!!
行政程序法第80條
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之文書,而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公告, 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時領取;並得由行政機關將文書或其節本刊登政府公 報或新聞紙。

行政機關文書送達問答手冊

問十八:公示送達之公告應於行政機關公告欄黏貼幾日?有無一定格式?

答:按本法並未規定公示送達公告黏貼於公告欄之日數,各機關得本依職權自行決定,惟公告黏貼日數仍應使民眾有相當之期間可得知悉,如黏貼後即刻撕除或黏貼 日數過短顯然無法使應受送達人知悉者,似不生公告之效力。至於公告內容並無一定格式,僅須公告文書主旨或文書類型︵例如罰鍰處分書︶並告知應受送達人得隨 時領取之意即可,對於本法第九十六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之詳細內容尚無一併公告之必要。

◎參考法條:本法第八十條。

          本部九十一年三月六日法律字第0九一0七00一一五號函

問十九:公示送達之公告得否張貼於機關網路電子公告欄取代一般公告欄?又是否一定要將文書其節本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答:按公示送達係指將應送達之文書,依一定程式公告並經過一定期間後,不論受送送達人是否知悉,均與實際交付文書生同一之效力,此種送達係一種擬制送達, 並非真實送達。基於目前電腦及網路使用之普及度與接受度仍屬可議,電腦資料之安全性無法確保及其他相關法制尚不完備等考量,且參考現行行政院秘書處編印之 ﹁事務管理手冊﹂係將﹁公告欄﹂與﹁電子公告欄﹂分別規定,故暫不宜將本法第八十條所稱之﹁公告欄﹂解釋為包括電子公告欄在內。至該文書或其節本並非一定 要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得由機關本於職權決定。

◎參考法條:本法第八十條。

          本部九十一年三月六日法律字第0九一0七00一一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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