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6 下列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之懲戒處分的各項敘述,何者是不正確的?
(A)九職等公務員之減俸,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B)九職等公務員之記過,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C)九職等公務員違法者,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D)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廢弛職務者,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86), B(175), C(110), D(161), E(1) #156653

詳解 (共 6 筆)

#476112
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1項「公務員之懲戒如下:…五、記過。六、申誡」,易與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規定之行政懲處「記過、申誡」產生混淆,然兩者發動權屬性、審理程序、法律效果等均大異其趣。(二)又同條第3項「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規定實形同具文。
15
0
#1565190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B
(共 1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
#1562615

公懲法已修法,AB皆錯.

1
0
#1560572

意思是公務員因違法失職,原則上應該先送監察院,再有監察院移送公懲會,而只有九職等公務員得逕送公懲會,這樣理解是對的嗎?


謝謝。

1
0
#914547
之所以選項A錯誤,是否是因為“減俸”對公務員來說,是公法上的財產權的損失,要經由保訓會才能呢?
0
0
#763108

9職等或相當以下只有記過和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