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6.幫派老大甲殺死 A,而後唆使其小弟乙出面頂罪,乙隨即向警方投案,虛偽陳述其殺死 A。依
實務見解,甲、乙各成立哪些犯罪?
(A)乙成立頂替罪
(B)乙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C)甲成立頂替罪之教唆犯
(D)甲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教唆犯
(E)甲成立殺人罪
統計: A(990), B(226), C(283), D(79), E(1008) #1589121
詳解 (共 7 筆)
1.24年上字第4974號: 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
2.所謂「不實」,係指登載的內容與該文書要表達的客觀事實不一致,而「筆錄」只是忠實呈現被告或證人所說的話,所要表達的是法庭活動、警詢時的現況,並不考慮被告或證人所說的話和客觀事實是否相符,所以就算在做筆錄時說謊,也不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B)乙向警方乙虛偽陳述,警方負有真實審查義務,自無從成立刑法第214條。
裁判字號:24年上字第4974號
案由摘要:
裁判日期:民國 24 年 01 月 01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77 年刑事部分)第 63、196、497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下冊(民國 16-92 年刑事部分)第 57、190、1145 頁 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民國 16-94 年刑事部分)第 50、162、1203 頁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164 條 ( 24.01.01 )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9、164 條 ( 81.05.16 )
要旨:
(一) 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
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
(二) 禁揪k第二條所稱之刑法,在舊刑法有效時期,固指舊刑法而言,
至舊刑法因刑法之施行而失效後,自應解為指現行刑法而言。本件
第一審判決,對於罰金折易監禁及羈押折抵徒刑之標準,均依當時
有效之舊刑法定之,原審裁判時,刑法業已施行,乃不依法改判,
竟將被告之上訴駁回,其宣告緩刑,亦適用舊刑法,殊屬違誤。
犯人自行隱避,在刑法上既非處罰之行為,則教唆他人頂替自己以便隱避,當然亦在不罰之列。
禁揪k第二條所稱之刑法,在舊刑法有效時期,固指舊刑法而言,至舊刑法因刑法之施行而失效後,自應解為指現行刑法而言。本件第一審判決,對於罰金折易監禁及羈押折抵徒刑之標準,均依當時有效之舊刑法定之,原審裁判時,刑法業已施行,乃不依法改判,竟將被告之上訴駁回,其宣告緩刑,亦適用舊刑法,殊屬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