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7. 關於「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對於警察之行政指導不服,得提起撤銷訴訟
(B) 對不許可集會之申請,採訴願先行程序救濟
(C) 對於行政執行之命令不服,得提聲明異議
(D) 對警察違法之損害物品行為,得提損失補償
(E) 受理訴願之救濟,包括合目的性審查
統計: A(123), B(1462), C(1707), D(276), E(1607) #579256
詳解 (共 10 筆)
(A) 對於警察之行政指導不服,得提起撤銷訴訟
行政指導是事實行為,不具強制性,不是「行政處分」,不能提起「訴願」、「撤銷訴訟」。
改提「一般給付訴訟」、「國家賠償」
例如:查訪治安顧慮人口,為「行政指導」、「事實行為」,「不具強制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65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行政指導)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V(B) 對不許可集會之申請,採訴願先行程序救濟
正確
集會遊行法第16條的「申復」:為1種「訴願先行程序」,必須先提「申復」,不服始得提訴願、行政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58&flno=16
集會遊行法 第 16 條
(申復,訴願先行程序)
I. 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於收受主管機關不予許可、許可限制事項、撤銷、廢止許可、變更許可事項之通知後,其有不服者,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日起2日內以書面附具理由提出於原主管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申復。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之集會、遊行的申請許可) ,應於收受通知書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
II. 原主管機關認為申復有理由者,應即撤銷或變更原通知;認為無理由者,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日起2日內連同卷證檢送其上級警察機關。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之集會、遊行的申請許可) ,應於收受申復書之時起12小時內檢送。
III. 上級警察機關應於收受卷證之日起2日內決定,並以書面通知負責人。但第12條第2項情形 (緊急性之集會、遊行的申請許可) ,應於收受卷證之時起12小時內決定,並通知負責人。
V(C) 對於行政執行之命令不服,得提聲明異議
正確
行政執行法第9條的「得聲明異議」為1種「相當訴願程序」,不服直接提行政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9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得聲明異議、相當訴願程序)
I.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II.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III.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D) 對警察違法之損害物品行為,得提損失補償
損害賠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3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0 條
(警察違法行使警察職權,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
警察違法行使職權,有國家賠償法所定國家負賠償責任之情事者,人民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合法、 依法:損失補償
違法:損害賠償、國家賠償
V(E) 受理訴願之救濟,包括合目的性審查
正確
訴願是「合目的性」「審查」,是否不當。
訴願:對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違法性審查。(僅能審查行政處分是否違法)
行政指導是事實行為,不具強制性,不能提起撤銷訴訟。
合目的性審查-是否不當。
訴願:對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
行政訴訟:違法性審查。(僅能審查處分是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