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7.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申請製造電氣警棍(棒)之廠商,應經內政部之許可
(B) 民間守望相助組織應經內政部警政署核可依法購置警棍
(C) 經所屬單位申請獲准後,警衛保全人員得持有警銬
(D) 經營金銀珠寶業者未僱用警衛者,其負責人得依規定申請購置電擊器 
(E) 警械執照每二年換領一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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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9), B(245), C(105), D(904), E(939) #2193677

詳解 (共 1 筆)

#4487361

V(A)申請製造電氣警棍(棒)之廠商,應經內政部之許可

 

正確

 

內政部 或 授權 1. 警政署、2. 直轄市、 3. 縣(市)政府警察局許可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2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2 條

 

I. 本辦法規定得申請許可定製、售賣、持有之警械以警棍、警銬、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為限。

 

II. 前項警械之許可,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得授權內政部警政署(以下簡稱警政署)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III. 本辦法所稱廠商以公司為限。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3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3 條

 

I. 申請製造、售賣警、警氣警棍(棒)(擊器)、防暴之廠商,應檢附下列文件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本部許可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資料卡。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製造廠商應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售賣廠商應附經銷合約書及製造廠商許可文件影本。

五、產品圖示及中文說明書(含型號、圖片)。

六、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應附產品樣品。

七、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應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應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

 

II. 依前項規定申請製造、售賣之防暴網,發射動力不得為裝填子彈式,發射裝置亦不得有類似槍枝之撞針結構。

 

III. 第1項廠商經審查合格後,由本部發給許可文件,許可文件不得影印散發、出租、頂讓、抵押或轉借他人使用。

 

IV. 廠商應自許可之次日起6個月內,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增列許可營業項目;製造廠商應變更工廠登記,增列許可營業項目。逾期未申請登記者,廢止其許可。

 

V. 完成前項登記之廠商,應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製造廠商另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備查。

 

VI. 前項經完成備查之製造廠商於製造、售賣新式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時,應先檢附產品中文說明書及產品樣品;電氣警棍(棒)(電擊器)並附相關政府機關測試結果報告,防暴網並附拋射物單位面積發射動能報告,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層報本部核准。

 

VII. 製造、售賣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前,應逐次送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准。

 

 

 

(B) 民間守望相助組織應經內政部警政署核可依法購置警棍

 

 

不正確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縣市政府警察局


 

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C) 經所屬單位申請獲准後,警衛保全人員得持有警銬

 

不正確,得持有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V(D) 經營金銀珠寶業者未僱用警衛者,其負責人得依規定申請購置電擊器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7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7 條

 

I.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B)  (C)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三、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四、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3張。

 

II. 未僱用警衛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D)

 

III. 前2項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  (電擊槍)   ,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V(E)警械執照每二年換領一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8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8 條

 

I. 經依前條申請許可購置之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或防暴網,應集中保管,並列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備查。異動時,亦同。

 

II. 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警械執照。

 

III. 警械執照應每2年換領1次持有人應隨身攜帶,並不得轉讓或借與他人使用,如有毀損、遺失或滅失,應即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補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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