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9.警察人員使用警械之法律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致嫌犯受傷或死亡者,警察人員無責任
(B)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有重大過失,致人死亡者,其所屬政府在賠償後,得向行為人求償
(C) 若乘客與駕駛人有犯意之聯絡並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該乘客非屬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所稱之 第三人
(D)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財產損失者,應以金錢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
(E)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由各級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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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8), B(225), C(1194), D(1169), E(171) #2193679

詳解 (共 2 筆)

#4395057

V(A)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致嫌犯受傷或死亡者,警察人員無責任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第1項,提到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合法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


因此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合法使用警械,限於賠償第三人,不賠償嫌犯、相對人,警察人員無責任

 

 

 

依本條例規定,合法使用警械,過失、重大過失、故意,造成第三人死亡、受傷、財物損失,各該級政府僅賠第三人,不包含歹徒(相對人)

 

 

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過失、重大過失,造成人死亡、受傷、財物損失,各該級政府賠受害人(包含相對人、第三人),但「故意」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B)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有重大過失,致人死亡者,其所屬政府在賠償後,得向行為人求償

 

限定「故意」行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V(C) 若乘客與駕駛人有犯意之聯絡並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該乘客屬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所稱之第三人

 

 

正確,「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的「乘客」即為「相對人」

 

 

http://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parent_path=,1,2169,1484,&article_category_id=2238&job_id=172872&article_id=97538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091/ch02/type2/gov10/num1/Eg.htm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台內警字第1000890243號

 

部長   江宜樺

 

 

 

惟如駕駛人與乘客為共犯關係,具有拒捕、脫逃之犯意聯絡,甚至乘客教唆駕駛人衝撞員警等情,則難謂乘客本條所稱之第三人

 

 

 

V(D) 警察人員合法使用警械致第三人財產損失者,應以金錢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18&flno=3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之財產損失者,應以金錢補償實際所受財產損失

 

 

 

(E)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由各級政府定之

 

內政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11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 條

 

I.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II.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意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III. 前2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18&flno=1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1 條

 

本標準依警械使用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11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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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5914
(E)醫療費、喪葬費、慰撫金、補償金由「各該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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