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28.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下列何種違序行為,如情節重大,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A) 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B)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C) 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D) 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E)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
統計: A(785), B(1564), C(421), D(1647), E(1575) #654634
詳解 (共 8 筆)
第63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76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4)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前項第一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第77條(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15)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A) 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不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6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II. 前項第1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V(B) 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63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II.前項第7款、第8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C) 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不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8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鍰:
一、影印、縮印、放大通用之紙幣,並散布或販賣者。
二、製造、散布或販賣通用紙幣、硬幣之仿製品者。
V(D) 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6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6 條
I.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當舖、各種加工、寄存、買賣、修配業,發現來歷不明之物品,不迅即報告警察機關者。
二、發現槍械、彈藥或其他爆裂物,而不報告警察機關者。
II. 前項第1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V(E)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7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77 條
公共遊樂場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縱容兒童、少年於深夜聚集其內,而不即時報告警察機關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令歇業。
是當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