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下列何種案件屬地方法院簡易庭專屬管轄之案件?
(A)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應受處罰之案件
(B) 不服簡易庭之裁定提起抗告之案件
(C) 遲誤聲明異議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之案件
(D) 核駁被處罰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之案件
(E) 核駁罰鍰逾期不完納聲請易以拘留之案件 .
統計: A(154), B(171), C(1004), D(90), E(381) #654636
詳解 (共 10 筆)
(A)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應受處罰之案件
不正確,有區分
罰鍰、沒入、申誡:警察機關專屬處分
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但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第 2 項 後半段之規定,「例外」「得裁定」「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專屬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B) 不服簡易庭之裁定提起抗告之案件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警察機關」,不服「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得於送達裁定之翌日起5天內,
得陳述意見,應書面經「原簡易庭」向「地方法院普通庭」「抗告」,對於「地方法院普通庭」針對「抗告」的「裁定」,「不得」「再抗告」。無後續救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8 條
受裁定人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對於簡易庭就第45條移送之案件所為之裁定,有不服者,得向同法院普通庭提起抗告;對於普通庭之裁定,不得再行抗告。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5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59 條
I. 抗告期間為5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
II. 提起抗告,應以書狀敘述理由提出於簡易庭為之。
V(C)遲誤聲明異議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之案件
地方法院簡易庭專屬裁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44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44 條
I. 被處罰人之住所或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聲明異議期間時,準用司法院所定當事人在途期間表扣除在途期間。
II. 被處罰人非因過失遲誤聲明異議之期間者,於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III.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原因消滅之時期,檢同聲明異議書狀,向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提出。
IV.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接受回復原狀之聲請,應即繕具意見書,一併送交簡易庭裁定。
V. 簡易庭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應與補行之聲明異議合併裁定。
VI. 回復原狀之聲請,於裁定前,警察機關或簡易庭得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D) 核駁被處罰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之案件
警察機關准駁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6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6 條
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II.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5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III.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15日為1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2至6期繳納之。
30天(1個月) ~ 90天(3個月)
V(E)核駁罰鍰逾期不完納聲請易以拘留之案件
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但易以拘留已刪除
易已拘留已刪除 答案修改為C
請問a錯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