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下列何種案件係屬警察機關管轄之案件?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應處拘留之案件
(B)遲誤聲明異議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之案件
(C)核駁被處罰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之案件
(D)核駁罰鍰逾期不完納聲請易以拘留之案件
統計: A(156), B(182), C(2018), D(127), E(0) #397749
詳解 (共 7 筆)
只要對法院或是檢察署所做的請求,皆使用聲請兩字,有聲請的選項可以首先汰除。
(B)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 44 條
被處罰人之住所或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聲明異議期間時,準用司法院所定當事人在途期間表扣除在途期間。
被處罰人非因過失遲誤聲明異議之期間者,於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原因消滅之時期,檢同聲明異議書狀,向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提出。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接受回復原狀之聲請,應即繕具意見書,一併送交簡易庭裁定。
簡易庭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應與補行之聲明異議合併裁定。
回復原狀之聲請,於裁定前,警察機關或簡易庭得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A)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應處拘留之案件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但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第 2 項 後半段之規定,「例外」「得裁定」「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B)遲誤聲明異議期間聲請回復原狀之案件
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44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44 條
I. 被處罰人之住所或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聲明異議期間時,準用司法院所定當事人在途期間表扣除在途期間。
II. 被處罰人非因過失遲誤聲明異議之期間者,於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III. 前項聲請,應以書狀釋明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原因消滅之時期,檢同聲明異議書狀,向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提出。
IV. 原處分之警察機關接受回復原狀之聲請,應即繕具意見書,一併送交簡易庭裁定。
V. 簡易庭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應與補行之聲明異議合併裁定。
VI. 回復原狀之聲請,於裁定前,警察機關或簡易庭得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V(C)核駁被處罰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之案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56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56 條
I. 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罰鍰者,得於執行通知單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執行之警察機關申請許可分期繳納。
II. 警察機關應於接受申請之日起5日內,斟酌被處罰人之經濟狀況,為分期繳納之准駁,並製作通知書送達之;其准以分期繳納者,並應載明每期應繳納之日期、金額及不按期繳納之法律效果。
III. 前項分期繳納罰鍰,以15日為1期,並以罰鍰總額平均分2至6期繳納之。
15日1期
分2期至6期
30天(1個月)至90天(3個月)
(D)核駁罰鍰逾期不完納聲請易以拘留之案件
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OldVer.aspx?pcode=D0080070&lnndate=20120621&lser=00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45 條
101年6月21日版本 舊法已刪除
I. 罰鍰逾期不完納易以拘留者,警察機關應依本法第45條第1項規定以聲請書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被處罰人請求易以拘留者,應以書面載明請求意旨,提出於原處分或原移送機關依本法第45條第1項規定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