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怠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為限
(B)依據義務人違反義務之情節輕重而定其數額
(C)其最低額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
(D)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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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8), B(68), C(253), D(65), E(0) #397757

詳解 (共 4 筆)

#553169
第三十條
以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為限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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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8465

間接強制:怠金、代履行

 

(A) 以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為限(若能由他人代為履行那就代履行即可,不需怠金)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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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2278

五千~三十萬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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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94866

(A)以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為限

 

不能

 

 

V(B)依據義務人違反義務之情節輕重而定其數額

正確 

 

V(C)其最低額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


正確

 

怠金:5千至30萬。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0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他人代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A)    (B)    (C)

 

I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社維法的「罰鍰」:3百~3萬,加重不得逾6萬。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9 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沒入、申誡)

 

I.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5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1日以上,20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3百元以上3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6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II.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V(D)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4

行政執行法 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第2章之規定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 第 2 章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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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25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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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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