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怠金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以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為限
(B)依據義務人違反義務之情節輕重而定其數額
(C)其最低額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
(D)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統計: A(1878), B(68), C(253), D(65), E(0) #397757
詳解 (共 4 筆)
間接強制:怠金、代履行
(A) 以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為限(若能由他人代為履行那就代履行即可,不需怠金)
五千~三十萬
(A)以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為限
不能
V(B)依據義務人違反義務之情節輕重而定其數額
正確
V(C)其最低額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
正確
怠金:5千至30萬。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0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A) (B) (C)
I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社維法的「罰鍰」:3百~3萬,加重不得逾6萬。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9 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沒入、申誡)
I.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5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1日以上,20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3百元以上,3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6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II.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V(D)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4
行政執行法 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2章之規定執行之。 (行政執行法 第 2 章 :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